员工的哪些收入不计入社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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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止一位企业负责人向我倒过这样的苦水:金税四期全面铺开,社保缴费要求越发严格,发给员工的每一分钱都塞进去,企业成本一下子就要涨两到三成,利润空间几乎被掏空,确实会让人产生合规就不赚钱、违规就挨罚的两难感觉。 但说实话,这个担忧其实不完全成立。国家早就有明确规定,有一部分员工收入依法可以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这不是打擦边球,也不是偷逃社保,而是有明文政策依据的合规操作。核心文件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这份通知至今仍是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重要依据。 很多企业觉得社保贵,是因为把工资总额和社保基数直接画了等号。实际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但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必须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在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剔除那些明确不计入的项目。这个区别,就是合规降本的空间所在。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与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相关的奖励。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还有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都不计入工资总额。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这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类别,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等。 需要留意的是,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虽然属于不计入项目,但前提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发放。如果企业将这些补贴与工资薪金制度挂钩、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那就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需要计入社保基数。 3、劳动保护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国家标准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方面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这是很多企业最容易用到的项目,但前提是必须有真实的出差记录和考勤依据。 7、对自带工具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等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常见的误解:单位缴纳的部分不计入,但个人承担的部分应当计入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 此外,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也都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这里有一个核心原则需要牢牢记住: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不计入的项目是穷举列举的,超出清单范围的劳动报酬,原则上都要计入。 政策的边界清楚了,接下来就是怎么用的问题。想把这些规定真正落地,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第一条,严格分账,杜绝阴阳工资。错误做法是工资条上写着基本工资一万三、补贴两千,但实际上这两千是从工资总额里硬拆出来的。正确做法是基本工资、加班费如实申报,各类补贴、福利单独列支,有独立的发放表和凭证,绝不与工资混同发放。 第二条,标准合规,拒绝变相发薪。所有补贴的发放必须有政策依据,比如当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差旅补贴要有真实的出差记录,包括机票、酒店、考勤。劳保用品要有签收单。切忌全员每月固定发一笔差旅补贴却没有一个人出差,这种操作在稽查时一眼就会被识破。 第三条,证据链闭环。建立专门的档案,存放出差台账、补贴发放表、考勤记录、福利领用签字表、报销单据。税务或社保稽查时,能拿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这笔钱不是工资,而是合规的福利或报销。 另外还有几个问题值得留意。 关于住房补贴,口径上需要特别谨慎。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等属于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住房补贴的社保基数口径和工资总额口径是一致的。所以在操作时,住房补贴这类项目不能简单套用不计入清单。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目前的规定是奖金本身就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作为依据。不能因为一次性发放就认为可以不计入基数。 关于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明确规定不计入缴费基数。但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政策口径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纳部分,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一点在做薪酬结构设计时需要注意区分。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同样只有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不计入基数。 关于误餐补助和出差补助,虽然文件明确不计入,但要注意区分。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补贴,不是指按月固定发放的餐补。如果企业将餐补作为固定工资的一部分按月发放,那就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 关于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还有一个基本规则需要了解。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的限制,上限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60%确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以实际申报数为准;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执行。 最后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口径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是社会平均工资,也不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上下限。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用社会平均工资或上下限来替代职工本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 员工社保按实发工资缴费确实是大势所趋。低基数申报、私户发薪、工资拆分这些老路子已经走不通了。但合规并不意味着只能被动接受成本上升。用好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列出的不计入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薪酬结构,完全可以在不裁员、不降薪、不冒险的前提下,平衡好税务合规、员工收入和企业利润三方面的需求。关键在于吃透政策、规范操作、留好证据。 阅读原文:原文链接 该文章在 2026/9/23 12:37:04 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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